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高县罗场镇沿焦四路往蕉村镇龙政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焦四路3公里+500米处时,在倒车过程中将从后方驶来由李某某驾驶并搭乘邓某某(男,6岁)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并将邓某某碾压,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检验,邓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器官严重损伤死亡;经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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