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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甲,曾用名:冷某乙,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7851992********,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方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沂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王庄村志北10余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冷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冷某甲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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