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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4********,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0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粤K5****小型轿车,从大竹县高明镇往周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竹县观文路23公里500 米路段时,将公路上的行人李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粤K5****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在制动痕迹起点处的速度介入52km/h-57km/h之间。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冷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经过走访调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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