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威海市文登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单元**室,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道呼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水泊镇口子村村志东,轿车前端与在前方机动车道内侧坐的朱某某身体相碰撞,致朱某某受伤,轿车损坏。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_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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