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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911194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9时30分左右,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被害人陈某某(冷某某之妻)沿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文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广村五组路段右拐弯时,因操作失误致电动三轮车侧翻受损,冷某某和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死者系其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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