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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老河口市**小区附近一餐馆和朋友就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晚21时10分许,冷某某驾驶鄂F****2号黑蓝色春风牌两轮摩托车从餐馆出发,沿梨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后沿汉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把壶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民警告知冷某某系酒驾,将其带至老河口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冷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驾驶车辆为两轮摩托车,行驶距离较短,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且案发后能真诚悔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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