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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1分,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O****号小型轿车,由汇川区沙湾镇混子村往沙湾镇街上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汇川区大山线9公里+300米(小地名:沙湾镇彩票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37mg/100ml。

本院认为,冷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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