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冷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牌号为云******普通二轮车,永善县振兴大街永善人家方向驶往环城北路刘家水井方向,16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刘家水井新苗幼儿园门口路段处,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酒精呼气式测试,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往永善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9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冷某某违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情况,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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