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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杨村镇十二岭往博罗县柏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244线295KM博罗县杨村镇上车村路口路段时与从西侧路口左转弯驶出路口由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粤LW****小车(车辆所有人张某乙)发生碰撞,发生致使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与张某甲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广东华测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经博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经广东华测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及行驶系未检出安全隐患,右前转向灯脱落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左侧转向灯不能通电即亮非本次事故碰撞形成,其余照明信号装置灯具均能通电即亮,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粤LW****转向系、制动系、车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未见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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