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时4分许,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在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设卡整治酒驾行动时,查获赣G3****号小轿车司机冷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现场对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后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冷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5.4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冷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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