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榆树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对该案无管辖权,经请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二次,监察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冷某某在任德惠市**镇**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1年春天,德惠市**洗浴老板孙某某等人,借用德惠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德惠市**镇排水工程,该工程完工后,**镇政府一直未结清工程款。2015年12月,冷某某组织召开**党委会,决定给孙某某拨付30万元工程款。为感谢冷某某拨付工程款,同时也为了早日结算剩余工程款,2015年12月,孙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门口、冷某某的车内送给冷某某人民币3万元。
2、2015年7月,德惠市**镇**村新建村舍,**村**姜某某提出由其个人承揽**村村舍工程,冷某某同意并召开党委会通过。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姜某某为感谢冷某某同意由其承揽**村村舍工程,在冷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冷某某人民币2万元。
3、 2018年9月,冷某某召开党委会推荐由王某某承揽**镇危房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2019年春节前,王某某为感谢冷某某推荐其承揽**镇危房改造工程,同时也为了冷某某继续为其联系其他工程,在冷某某家中送给冷某某人民币5万元,冷某某收下该款项后,有4.7万元用于其个人生活花销,剩余3000元,冷某某交给德惠市**镇冯某某,作为镇政府信访维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蒋某某、钟某某、龙某甲、姜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龙某乙、李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部分受贿款项用于公务支出,案发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不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动上交受贿款项,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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