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7********,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份,冷某某谎称自己在沅江市**镇**村**村租赁近1000亩土地用于种植冬瓜,骗取了庞某某等人的信任后签订种植定单协议,陆续收取定金15万元,并于2014年2月8日潜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冷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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