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乡**庄**村**村**号,现住城阳区**镇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30日1时许,在城阳区**镇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涂某某、李某某因找冷某某索要欠款发生争执,后冷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在六楼争吵,涂某某往楼下跑,涂某某从二楼阳台跳下,致使身体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涂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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