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承接了武汉市东西湖区**还建楼项目3号楼、9号楼、18号配电房装修等工程,雇佣董某甲、王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官某某、余某某、董某乙、卫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常某某等人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拖欠董某甲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拖欠王某某2017年11月份到2018年2月的劳动报酬10,000元,拖欠邹某某及邹某某负责的工人刘某某、官某某、余某某3人2018年2月至同年4月的劳动报酬共计50,992元,拖欠董某乙及董某乙负责的工人卫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常某某 5人2018年2月至同年5月的劳动报酬共计48,000元。

2019年1月3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短信通知,不按规定时间接受调查处理。

2019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本市循礼门轻轨站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支付了董某甲、王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官某某、余某某、董某乙、卫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常某某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董某甲、王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官某某、余某某、董某乙、卫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欠条、领款单、电子回单、承诺书、分包合同、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卷宗、短信记录、工资登记、谅解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