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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街道**路**楼**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见被害人况某某在上高县****旁其母亲所开的麻将馆打麻将时与其母亲张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随即上前进行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弄倒了麻将桌,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便要求被害人况某某进行赔偿,但被害人况某某拒绝赔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与刘某某对被害人况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况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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