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小区A区**号楼**单元**,于2020年11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2时许,在双辽市**小区南侧的“**便利店”门口处,周某甲与女儿周某乙、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因双方别车问题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吴某某的朋友温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张某某也参与其中。在打架过程中,冷某某手持空啤酒瓶子将温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温某某头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3日,冷某某赔偿给温某某9万元,取得温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