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突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突泉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突泉县**镇,现住**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辽A*****号牌小型轿车,在水泉镇德泉村王某某家门前,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前方行人被害人丛某某撞倒,造成丛某某当场死亡,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突泉县公安局交巡大队认定,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冷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案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予以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户籍信息证明等。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经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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