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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0012,土家族,高中文化,永兴**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石门县**街道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冷某某在石门县**街道“***”餐馆与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吃饭,期间一起喝了德山小秘牌白酒,之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石门县**出发往石门县**路方向行驶,19时57分许,当冷某某驾车行驶至石门县**街道**路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通过快速酒精排查仪查出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冷某某呼出的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9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石门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了冷某某的体内血液样品并送检,2020年1月19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冷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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