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E3组团11栋地下停车场,用被害人杨某甲遗失的电瓶车钥匙,采取按解锁键寻找电瓶车的方式,在未来方舟E3组团12栋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杨某甲的黑色台铃电瓶车盗走,期间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邀约其姐夫杨某乙(另案处理),为其转移隐藏盗窃所得电瓶车提供接送便利,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台铃牌二轮电瓶车价值1400元人民币。冷某某和杨某乙于2020年2月28日被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3月4日赔偿被害人杨某甲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