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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1〕Z26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西西里小区正门路边,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电动车被民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2元。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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