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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01031999********,汉族,群众,系湖南**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号**号楼**单元**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路**路**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倩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755110714。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19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酒后回学生宿舍,当其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街湖南***技术学院北院后门时,突感不适便伏在被害人张某某越野车边上呕吐。此时,冷某某发现该车中控台内放了两包黄盒芙蓉王香烟,便去扯车门,车门随即被打开。冷某某因害怕,赶紧朝自己的住处走去。冷某某走了大约十多米后,又折回到张某某车边,将驾驶室门拉开并坐了上去,拿了车上的两包芙蓉王香烟。冷某某在拿香烟时,发现副驾驶位置破损的工具箱缝隙里露出了现金,于是冷某某打开工具箱拿出一叠钞票装入自己口袋后,下车离开现场。后经冷某某清点为人民币10000元。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冷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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