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巷**号**房。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雷某甲、雷某乙经人介绍到台山市台城*甲工地收购废铁废电线电缆。为在称重过程中骗取废品获利,犯罪嫌疑人雷某甲联系租赁一辆有暗箱可以加约三吨水的货车,约定由出租方安排司机和工人,并直接帮其在暗箱里面加水。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出租方的安排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蓝色大货车及两外2名工人伍某某、蒋某某来到台山,并在途中往货车暗箱中加满约3吨的水。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等人来到台山后先对上述装满水的货车过磅,空车重量为12910千克。随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根据犯罪嫌疑人雷某甲、雷某乙的指示,开货车去往台山市*乙工地装收购的废铁,并在往返工地途中将暗箱中的水全部放掉,后再进行过磅,上述装有废铁的货车总重量为20750千克,得出收购废铁净重为7840千克。犯罪嫌疑人雷某甲、雷某乙将上述收购的废铁出售给废品收购店老板张某某,称的废铁净重为10900kg,因此可以认定诈骗的废铁重量为3060kg。经鉴定,废铁为2000元/吨,故诈骗数额为6120元。
2019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雷某甲、雷某乙和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按照上述方式在台山市*丙工地收购废铜电线、铝电线的过程中实施诈骗,双方在交易时称的废铝电线净重为1020kg,废铜电线净重为1030kg。根据公安机关扣押物证的重量显示,上述货车装载的废铝电线净重1880kg,废铜电线净重为2910kg,因此可认定诈骗的废铝电线为860kg,废铜电线为1880kg。经鉴定,废铝电线价格4200元/吨,废铜电线价格23500元/吨,因此诈骗数额为47792元。过磅后,在犯罪嫌疑人雷某甲支付收废品的款项前,工地材料主管被害人樊某某发现称的重量有问题,随后报警处理,因此该次交易尚未完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同案人雷某甲已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证人伍某某、蒋某某、时某某、雷某丙、雷某丁、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鉴定意见。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