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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赌博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队**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镇**煤矿附近的平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郝某某、王某某(另行处理)夫妻于2017年冬起租住撖某某的房屋用于开设麻将馆的方式为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方式赌博提供场所;2019年12月开始为参赌人员,以推对子的方式赌博提供场所,并组织不特定人员到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聚众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休息方便,为各参赌人员通过微信互相兑换赌资。郝某某近3个月内累计为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兑换赌资321791余元;王某某近3个月内累计为各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兑换赌资123390余元。郝某某自己供述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因多次赌博被打击处理,无正当职业,无固定经济来源,并多次参与聚众赌博,近3个月内与各参赌人员微信转账382547元,以赌博为业,在以推对子方式赌博中多次坐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冷某某以赌博为业,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并移送本院的玫瑰金色OPPO手机应发还被不起诉人冷某某。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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