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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运输毒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农民,住岚山区**镇**村**号。于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冷某某明知是冰毒,仍然驾驶出租车,接受唐某某(已判刑)雇佣,多次从日照李某某(已判刑)手中拿到冰毒,将冰毒运输到临沂市临港开发区**交给唐某甲,唐某甲将冰毒贩卖给李某甲、赵某某等吸毒人员进行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冷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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