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村**号,住安徽省萧县**小区**号楼**室。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蜥蜴”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徽省淮北市一花鸟市场购买绿色蜥蜴一只,用于商业演出使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绿色蜥蜴为美洲绿鬣蜥Iguana iguana,属于美洲鬣蜥科Iguanidae美洲鬣蜥属Iguan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携带涉案美洲绿鬣蜥商业演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所扣押的涉案美洲绿鬣蜥已依法移交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照片、涉案蜥蜴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等书证;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人郭某某等证言;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参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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