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街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10月16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因喜欢听画眉鸟的叫声,明知大关县2019年禁猎期为9月至11月情况下,仍于2019年10月6日11时许,到云南省大关县**镇**村的山林中,架设禁猎的工具捕鸟网,用手机播放画眉鸟的叫声引诱画眉鸟到捕鸟网上,捕得1只画眉鸟带回家喂养;2019年11月份的一天11时许,冷某某再次来到该处,使用同样的方法,捕得2只画眉鸟带回家喂养。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猎捕的3只画眉鸟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于同年8月12日移交大关县林业和草原局,尔后被大关县林业和草原局放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冷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猎狩套一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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