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鸡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6时许,水城县公安局鸡场派出所驻村警务助理在安居村安平组开展禁毒踏查过程中,在水城县鸡场镇安居村安平组锅圈岩脚冷某某土地中查获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在自己家土地中非法种植罂粟疑似物505株,民警在全程录音录像下将查获的非法种植的罂粟疑似物505株扣押。经讯问,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对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六盘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199号}鉴定:所送检材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罂粟碱五种鸦片成分。

本院认为,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民警将毒品原植物铲除,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社区调查报告也显示其平时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