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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甲、冷某乙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冷某乙(另处理)妻子刘某某因前期与被害人龚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礼仪派出所与**村委会调解两人同意今后不再来往,并于2020年4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但龚某某仍继续发短信骚扰刘某某。2020年6月29日凌晨4 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甲与冷某乙(冷某甲之父)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村**市场持钢管及秤杆将龚某某头部、手部打伤。经鉴定: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冷某甲、冷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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