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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58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甲,曾用名冷某乙、冷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汉族,中专文化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18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7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尚礼西路与友邻路交叉口8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冷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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