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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冼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 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驾驶桂K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合江往中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S284线**镇**村路段时,碰撞上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冼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秀玉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刑事和解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冼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经济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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