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06号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驾驶粤EK****号小型轿车沿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大桥由南往北行驶至三水大桥桥面老沙村路口时,遇被害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梁某某在同车道的前方行驶。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导致粤EK****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碰撞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左侧,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严重损伤、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垫付了四万元丧葬费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与被害人方面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方面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本案中有过错,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冼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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