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8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永和**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时21分,冼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W号小型轿车从民歌湖酒吧路边停车位出发,途经金浦路、锦春路、双拥路、南湖隧道,至园湖路南湖隧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案发时冼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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