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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冼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区**镇**街**号**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冼某某在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美平市场附近路边,见到被害人郭某某与其母亲发生争吵,遂上前踢打郭某某的腰背部等,致郭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7日,冼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25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对本案刑事立案侦查,2019年1月31日,冼某某自动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冼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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