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百色市右江区**学院**中心门前与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0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冼某某右手及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1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冼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于2019年3月13日自行到百色市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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