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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徽州区**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同程某某在徽州区**镇**街**号凌某某父母家中共同开设棋牌室,提供场所及麻将机供人打麻将赌博,赌博方式5元、10元下岗麻将,每桌收取40、50元台费,2020年6月1日被徽州公安分局现场查获,期间凌某某获利12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已退出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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