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67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湖南省**荐楼组。2018年10月2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七天。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杭州办证AA(恭喜发财)留下电话号码,为他人伪造印章介绍刻章人,从中赚取中间差价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等人为图工作方便等目的,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微信联系商谈刻章事宜,并将相关印章的模板发给凌某某。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先后帮助王某某伪造了浙江**有限公司3301110017543、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301060115798、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301040150060、浙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3302050135927、杭州**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淳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等9枚公司印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