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2月10日因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从被害人唐某某在扶绥县山圩镇山圩街中国农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后忘记取走的银行卡中盗取人民币5000元。同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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