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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7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酒后驾驶粤EU****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凌某某带至大沥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4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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