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38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11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埭**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M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越秀路东升路口南侧处,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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