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成都****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K*****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锦绣大道由科华路往锦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锦绣大道高攀东路洗瓦堰桥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