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许,凌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邢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后向南行驶至故城县饶阳店镇东曾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故城县饶阳店镇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凌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3mg/100ml。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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