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U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凌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47mg/100ml。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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