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76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82********,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U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凌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47mg/100ml。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