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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93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从中江县二环路集风路口经路二环路往中江县城工业园区方向行驶,于当日07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中江县爱上美五金型材市场外路路段处,与行驶前方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医生确诊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过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起诉人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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