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68********,汉族,高中文化,黄山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屯溪区黄山路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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