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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醉酒后驾驶桂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田某某平马镇东宁西路钢材市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凌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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