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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天台县**溪岸东路1号,现住新疆额敏县**号楼**单元**室。2017年2月8日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台县**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凌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09年7月27日,凌某甲分别担任新疆额敏县**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额敏县**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持有两个公司51%的股份,2014年6月5日分别持有两个公司70%的股份。2014年9月28日,凌某甲将新疆额敏县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己名下的40%股份转让给凌某乙,30%股份转让给余某某,将新疆额敏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凌某乙,30%股权转让给余某某,并于2014年9月30日,在新疆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同时将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凌某乙。2016年12月20日,凌某乙、余某某将新疆额敏县**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潘某甲。2016年12月23日,凌某甲的额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达成借款8000万的意向。

2013年3月26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2012)台天商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某甲归还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归还结欠利息81.12万元。2013年5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天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013年4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因陈某某的申请以(2012)台天民商初字第2150-1号民事裁定书将凌某甲劳动路190号(临街6间,地上建筑11层,地下1层,土地使用面积301平方米)的房产查封。2013年6月2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应陈某某申请立案执行,将(2013)台天执民字第1304号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至**路**号(无人居住)。2014年4月8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委托台州市银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路**号房产进行评估认定市场价值人民币1255万元。凌某甲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于2014年7月2日提出要求重新评估申请被法院驳回。2014年10月8日凌某甲女儿凌某乙对执行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2017年2月8日,天台法院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对凌某甲司法拘留15日,2月10日凌某甲向陈某某出具承诺书,约定还款计划。2017年2月20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拍卖该房产得人民币697.1万元,陈某某领到分配款73.7337万元。2017年10月10日凌某甲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上存款、公司股份等栏目均填写了“无”。2017年12月28日,凌某甲和朋友潘某乙一起到杭州找陈某某协商还款事宜;2018年3月凌某甲多次找天台法院执行局告知新疆公司股份实际上由其本人控制,转让股份是为了融资,并要求执行庭拍卖新疆公司股份,同年4月27日天台法院冻结了凌某甲新疆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报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告凌某甲持有的因私护照作废,截至12月份凌某甲有多次坐飞机记录。2018年12月7日天台法院以凌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移送天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7日凌某甲将新疆公司股权变更说明和拍卖申请邮寄至天台法院执行局。

2019年4月18日,凌某甲在新疆额敏县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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