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46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与被害人姚某乙系同居**,二人共同育有一个17岁的儿子。2020年6月17日19时许,因怀疑姚某乙出轨,凌某某与姚某乙在住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街**号**栋**房**。在争吵过程中,凌某某先是用拳脚对被害人姚某乙进行殴打,后持铁铲(总长约70厘米,木制尾部)击打姚某乙的大腿和双臂。被害人姚某乙在躲闪中,被铁铲划伤脸部。见姚某乙脸上出血,凌某某遂停止殴打,赶紧为姚某乙止血并送其去医院救治。同年6月18日,姚某乙报案后,凌某某被传唤至沙井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姚某乙四肢软组织搓擦伤,评定为轻微伤;面部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总体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6月19日,姚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已自愿对凌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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