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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居住地为广州市黄埔区**路**街**号**房,现在广州市**甲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3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5月4日、7月14日、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认定: 

2017年4月,广州市**甲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物资部经理邱某某、副经理倪某某、仓储管理室主任凌**在明知广州市**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由凌某某指示下属拟定废旧物资处置协议,并逐级层报至公司副总经理谢某某审批通过后,以人民币200元每吨的价格与**乙公司签订处置废油漆桶的协议,协议期限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8月31日,协议期间,未发现有违规处置油漆桶。协议到期后,于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1日,**乙公司三次为**甲公司清运废油漆桶共计18.92吨。其将上述废油漆桶运到广州市黄埔区**废品站,使用破碎机将油漆桶粉碎成铁粒,与油漆渣分离,将铁粒进行销售,油漆渣露天堆放在上述场地。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认定,**甲公司交由**乙公司处置的废油漆桶、**乙公司位于黄埔区的处置地点堆放的废油漆桶、废油漆渣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处置地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渗漏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未设置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池体,未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雨污水直接从场区低洼处排向外环境;未配套粉尘、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配套噪声涌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的环境保护条件,在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的破碎处置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广州市**甲有限公司主动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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