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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34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先后六次窜至兰溪市世纪联华超市内,通过将超市商品藏在裙子里及口袋里的方式将商品盗走。2020年5月22日,经过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1262.71元。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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