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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盗窃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岑巩县**镇**街**鞋店内,趁店主吴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沙发凳子上的一部oppo R17手机盗走。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57元。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主动到岑巩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主动退还吴某某手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还被害人吴某某手机取得其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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